广西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执2598号

申请执行人:**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7420827387。

法定代表人:刘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生药业有限公司,住,住玉林市城詀路**/div>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77174194XY。

法定代表人:吴观广。

本院在执行**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生药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为(2020)桂0902民初2017号调解书。执行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海生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生药业有限公司有“天元·国际尚城商住小区”房地产项目,现该项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等待参与分配款项。除此之外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7163033元及利息,执行费6321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展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