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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9506号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栋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卢桂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其麟,**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2号东方园8栋7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
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50元,由本院向原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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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宋家群
人民陪审员 朱乐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