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023执184号

**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及利息216654.80元,承担案件申请费3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提取**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7161.34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提取款项从**平果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平果农合行营业部账号61×××76划拨入平果市人民法院指定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