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86号
申请人:上海**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1幢B60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65362693。
法定代表人:叶彩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振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3239013D。
法定代表人:季友君。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008号。申请人上海**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