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26号
申请人:***豪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严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新丹,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琴,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豪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豪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伟豪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豪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