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财保194号
申请人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振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季友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七里风光堤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无锡宜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