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3民初3393号
原告:**财,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与清四公路交叉口红绿灯旁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惠雄,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琪,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诉被告***、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钢军
人民陪审员  江海英
人民陪审员  伍燕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振杰
书 记 员  林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