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顺安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x。
法定代表人:黄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市顺安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x。
法定代表人:冯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x。
法定代表人:房x,系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海添,连南瑶族自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已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连南瑶x
法定代表人:邓x,系该公路管理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庚键,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顺安爆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55.96元,上诉人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何 x
审 判 员 欧学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胡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