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伟,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红,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汉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飞来峡银英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俊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开发区7号小区22号南之三。
法定代表人:梁鉴英。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与清四公路交叉口红绿灯旁。
法定代表人:黄卫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汉强、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梁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