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5民初159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10。
被告:清远市×××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7,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交叉口红绿灯旁。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63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衍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丽静
书 记 员 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