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隆林各族自治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31民初206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科,县长。

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局)。

负责人:罗乾华,局长。

第三人:广东省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开发区特尼五金店厂旁。

法定代表人:潘文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隆林各族自治县通乡油路工程建设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局)、第三人广东省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513.5元,但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学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