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12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区兴运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97403845Q。
法定代表人:王增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3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2019.0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2019.0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