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434号
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
法定代表人:王增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昕,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797873.58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瑾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肖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