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86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昕,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6层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总经理。
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797873.58元。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双方达成调解。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797873.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瑾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