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91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阳安里28-1-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傲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责令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6日、3月14日、5月31日、7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赶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信息及其查封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查封15次,本案也已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赶赴德州市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及其查封情况,无车辆信息。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与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