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8889号
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日腾飞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82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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