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809号之一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仲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岚敏、程文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办凤山坊巷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86078E。
法定代表人:许党春,执行董事。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石庭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37729275199。
法定代表人:陈伟业,校长。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石庭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华润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8元,减半收取计9834元,由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卓国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