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8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仲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岚敏、程文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办凤山坊巷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86078E。
法定代表人:许党春,执行董事。
申请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303执保86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建展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52959.7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8日,华润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润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295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卓国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