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呈山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6215号
原告: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门街33号1梯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838643。
法定代表人:曾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闪、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仲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建,男,1974年4月4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呈山小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呈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1F27363409N。
法定代表人:邹超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呈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闪、沈岚敏和被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建及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呈山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5元,减半收取8197.5元,由莆田建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莹莹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