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3558号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仲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展,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蜜霞,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熊,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前亭小学,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前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1F27363580Q。
法定代表人:范云仁,校长。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前亭小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计2195.5元,由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