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3557号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47772。
法定代表人:翁仲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展,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熊,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蜜霞,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过沟小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山前村过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1F273635643。
法定代表人:林建高,校长。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过沟小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