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4789号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珠坑村船渡2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办**坊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党春。
被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99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58元,减半收取160.29元,由莆田市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