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3378号
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RBU802。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胜,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景观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8B。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江门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22HJU15。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景观有限公司、江门市润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珊
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
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怡杏
书 记 员 王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