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财保78号
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端伦。
委托代理人:李永灯、刘阳,均系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的帐号为75×××05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蟠路支行的帐号为75×××08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帐号为75×××04的银行账户、珠海华润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的帐号为21×××02的银行账户,上述保全总金额以120万元为限。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的帐号为75×××05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蟠路支行的帐号为75×××08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帐号为75×××04的银行账户、珠海华润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的帐号为21×××02的银行账户,上述冻结总金额以12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长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超豪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财保78号
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端伦。
委托代理人:李永灯、刘阳,均系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的帐号为75×××05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蟠路支行的帐号为75×××08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帐号为75×××04的银行账户、珠海华润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的帐号为21×××02的银行账户,上述保全总金额以120万元为限。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的帐号为75×××05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蟠路支行的帐号为75×××08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帐号为75×××04的银行账户、珠海华润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支行的帐号为21×××02的银行账户,上述冻结总金额以12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长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超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