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8号
申请人:宜兴市鸿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1UDL40。
法定代表人:林玉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8048B。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鸿邦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宜兴市鸿邦陶瓷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鸿邦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宜兴市鸿邦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