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远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7599号
原告:深圳远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村一坊76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JGX0Q。
法定代表人:孙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涵,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C座1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77646。
法定代表人: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8048B。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755686282T。
法定代表人:蒋继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玉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煜涵,被告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会云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喻俊、黄奕天,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明,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委托代理人朱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风会云合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67066.167元;2、被告风会云合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767066.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316.42元);3、被告致道公司对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就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垂直绿化工程洽谈,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后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8月5日签订合同,8月15日基本完成结构部分工程,8月23日完成所有内容后撤场,施工过程中又将植物种植和消防门项目交给原告负责。2021年1月,双方对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确认,被告风会云和公司拖延支付,导致2021年春节被告致道公司垫付了工人工资620650元。2021年7月1日,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结算单,确认尚有1767066.16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风会云和公司辩称,1、我司是涉案工程的分包方,无权单方与原告进行最终结算,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只是报业主做最终结算之用,工程量的认定应以业主和各方的最终结算为准;2、涉案合同施工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的335万元包含了所有人工费、成本费、税金、必需的加班费、赶工措施费等一切费用,原告主张的加班费、赶工费、人工种植费包含在合同价中,再行主张没有依据;3、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我司实际确认的工程量为327万元,不是4221366元,其中种植人工费、消防门及签证变更部门共950784.41元,原告给我公司承诺函中明确不在结算范围,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4、按涉案施工合同6.3条约定,我司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工程款,应待我公司与发包方、承包方结算后,再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5、被告致道公司拖延不与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结算,我公司不存在故意拖延付款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致道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风会云和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辩称,1、我司与被告致道公司建立合法有效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和被告风会云和公司的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其诉求中包含的合理利润不应支持;2、我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致道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暂不用支付;3、因被告致道公司原因,涉案工程至今未完成结算,工程款没有决算确定,工程尾款无法支付,故在完成最终结算前,原告对我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发包人)与被告致道公司(承包人)签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深圳国际交流学校建设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合同价21329391.48元。2020年8月2日,被告致道公司与被告风会云合公司签订《深圳国际交流学校园林景观工程垂直绿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分包垂直绿化工程,金额暂定720万元,要求2020年8月23日前完工。2020年8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风会云和公司(甲方)签订《垂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乙方承包深圳国际交流学校垂直绿化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8月5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23日,合同价335万元,约定综合单价执行期间不做任何调整,工程量清单外部分和变更部分结算,按业主和甲方审核确定的工程量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预付款335000元、8月10日前支付10%进度款335000元,余下工程款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最终合同条款平行支付,6.3.1条约定:甲方对乙方付款同步发包方,甲方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一周内付给乙方,因发包方原因未付,乙方须等待发包方支付后,再申请支付;6.3.3条约定:工程余款待甲方与发包方签署结算协议书,甲方收到发包方结算款后对乙方支付。
庭审时,被告风会云合公司称其负责垂直绿化工程设计,劳务及材料采购分包给原告,施工部分由其和原告共同完成;原告称其承担90%以上的施工及材料采购,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只提供部分苗木及土壤。原告称工程在2020年12月完工,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组织过验收,当时提出过整改要求,2021年1月原告已完成整改,之后未再收到通知;被告风会云和公司主张工程在2021年1月27日验收合格,滴灌系统整改完成并交付使用;被告致道公司称组织过验收,但未合格,绿化结构及滴灌系统整改至今未完成;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称验收后部分工程整改未完毕。
原告提供一份《结算单》载明:垂直绿化工程造价4221366.167元,已支付2454300元,剩余应付1767066.167元,原告据此主张其与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就涉案工程完成了结算;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供孙玉才(原告法定代表人)和钟勇(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1日中午12:15,孙玉才给钟勇发送一份《承诺函》载明:关于深圳国际交流中心绿化景观工程垂直绿化工程在2021年7月1日签订结算书事宜,我司承诺:1、该结算单中合同内已经确定的部分为:1、结算单一至六项,总金额3270006.06元,2、结算单第八项种植人工费284805元,该两项已经确定部分为真实有效数据与金额,即为最终结算金额;2、结算书中第七项与第九项暂且不作为本次结算的有效数据,待校方最后与贵司做完结算后再重新做该两项的结算;2021年7月1日中午12:49,钟勇发回给孙玉才一份《承诺函》显示,第1条修改为:该结算单中合同内已经确定的部分,为结算单一至六项清单,总金额为3270006.06元,该条其他内容已删除。庭审时,被告风会云合公司称双方约定先发《承诺函》,再签订的《结算单》,系为了向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追要工程款;原告称是按被告风会云合公司要求发送,其并未同意,也没有向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主张过工程款。
另查,本院(2021)粤0304民初55700号案中,被告风会云合公司主张被告致道公司、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支付工程款3503469.77元及利息。被告风会云合公司提供一份《深圳国际交流学校建设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主张工程在2021年1月27日完成验收,该会议纪要第十条载明:本工程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观感评定一般,把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后通过验收。被告致道公司、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对该会议纪要不予认可。
再查,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提供付款凭证、报表、结算推进事宜函、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主张已向被告致道公司支付工程款16135692.97元,后多次要求被告致道公司进行缺陷整改,办理竣工结算,但至今未完成,也未确认最终结算价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致道公司承包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园林景观工程后,将其中垂直绿化工程分包给被告风会云合公司,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再转给原告进行施工,不论是转包或分包,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和被告风会云合公司签订的《垂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工程是否合格。根据各方庭审陈述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涉案工程2021年1月27日组织验收,工程各分部评定系质量合格,只是部分需要整改即通过验收,此外,考虑垂直绿化工程附属于楼栋,完工后即作为景观使用,不存在移交,原告主张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本院予以采纳,故各方虽对工程是否完成整改存有争议,但在发包人已使用该绿化工程时,视为工程合格。发包人如主张整改费用,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合格,原告可以参照《垂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被告风会云合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支付。《垂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和发包方平行支付,需要等待与发包方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在《垂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上述条款也无效,且系对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参照工程价款约定适用的范围,被告风会云合公司据此主张其向原告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数额。原告主张按《结算单》支付工程款,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将《承诺函》作为了签订《结算单》的条件,原告认可《结算单》作为结算证据,表明所附条件成就,即原告亦应接受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发送的《承诺函》约束。据此,被告风会云合公司确认的工程款为3270006.06元,对于消防门、种植人工费、签证变更并未最终结算,原告主张上述部分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按《结算单》载明已支付工程款为2454300元,被告风会云合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15706.06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致道公司责任。被告致道公司系工程总包方,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责任。被告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6135692.97元,但与被告致道公司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原告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远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工程款815706.06元,并支付利息(以815706.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远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3978.44元,被告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11908元。原告已预交的1190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深圳风会云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90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