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305执18237号
**和、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1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25920.5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款项执行到位。经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335.47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82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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