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鑫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648号
原告:深圳市深鑫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前进二路**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UXK8R。
法定代表人:董曼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城,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8048B。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原告已预交(缴款识别码为44030122016000334290),由原告负担。另外,涉案原告多预交32元案件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44030122016000216083),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