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8216号
原告:广州市诚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沙村沙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镜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1008。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娜,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诚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21元及其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送货完毕之日即2020年7月2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26日签订《江门万象华府项目园林景观用砖销售合同》(下称《销售合同》),款项合计54030元,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开出全额增值发票一张,被告签收后用于抵扣税款。2020年7月29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货款16209元作为本次交易定金,2021年3月25日支付第二笔款项20000元,还差17821元一直诸多借口不予支付。
被告辩称:对于拖欠原告货款没有异议,同意支付原告主张货款17821元及其利息,但因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希望原告给予延长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PC通体砖等建材,货款合计54030元;被告预付总额30%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开始供货,两车一结,定金最后一车抵扣;被告逾期支付三日以上,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对应付金额按照每日0.3%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对欠款金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诚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78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17821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元由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奕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