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经营者:卞和于。
上诉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道景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以下简称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致道景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491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笫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合同性质虽然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有关联,但与建设工程纠纷有本质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致道景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珠海横琴万象世界一期硬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致道景观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庹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君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浩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经营者:卞和于。
上诉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道景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以下简称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致道景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491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笫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合同性质虽然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有关联,但与建设工程纠纷有本质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致道景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卞和于劳务分包服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珠海横琴万象世界一期硬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致道景观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庹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