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935号
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滕志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
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奇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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