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初2116-1号
原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三闸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沈亚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哲,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7630元,由原告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