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935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
法定代表人:滕志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
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收取500元,合计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奇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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