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金龙风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935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滕志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
解封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39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封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保税区金龙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奇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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