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名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2247号之一
原告:江苏名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90272475X,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陈祁村幸福河内河港。
法定代表人:吉宁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90898061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名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徐 奕
人民陪审员  周红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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