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4106号
原告: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01F6K,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园区创新路。
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赵文敏,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原告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文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威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江苏佑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洪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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