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药城大道******。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