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587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1343297B,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凤凰西路1号(苏源花园中心广场会所)。
负责人:解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5869144,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谢社区七组塘湾工业园区电力路11号(塘湾镇腾飞大酒店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8990175X,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谢社区七组塘湾工业园区电力路11号(塘湾镇腾飞大酒店南侧100米)。
被告:李华,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韩吕,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韩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芙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