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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59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8990175X,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塘湾镇鹏飞大酒店南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7989308U,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6385410U,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138123763,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号、苏M×××××、苏M×××××号的机动车,**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9月3日**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农业开区芝田路158号的不动产,****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广场××**××室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8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之日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