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财保1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1343297B,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凤凰西路1号(苏源花园中心广场会所)。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申请人: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5869144,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谢社区七组塘湾工业园区电力路11号(塘湾镇腾飞大酒店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8990175X,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谢社区七组塘湾工业园区电力路11号(塘湾镇腾飞大酒店南侧100米)。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财产保全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华亚运输有限公司、***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垫付(已交纳)。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