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2909号
申请人原告***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鑫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于2019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8)苏12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泰州鑫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州鑫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4891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