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药城大道一号1幢255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12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汽车一辆。现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汽车的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