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C座2层。
法定代表人:王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38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经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386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29038.98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对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批准通过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后,重整计划即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当重整计划未通过时,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齐连中
执行员 : 李 坦
执行员 :高宝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佟帅建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