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309号 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城关镇府前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民益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WANDR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CXXXXXXXXXXX0241的《销售报价单/订单》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148,064.13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48,064.1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9,553.05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案涉《销售报价单/订单》,原告向被告采购视频监控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148,064.13元,但被告始终未予供货。原告为推进项目,不得不另行购买临时设备进行安装,直至更换厂家另行采购设备完成项目。遂涉诉。 被告威图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标准销售条款》一份,该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对于任何因本标准销售条款或任何销售订单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30日内无法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被告对此进行如下说明:双方《销售报价单/订单》条款第9条约定“**/签署此报价单及相关图纸将被认同为同意将此单、相关图纸与威图《销售条款》一起作为正式有效的独立完整合同执行”,《销售报价单/订单》尾部签章处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即呈现上述《标准销售条款》,且双方亦有其他交易往来,合同形式与本案一致,原告对《销售报价单/订单》和《标准销售条款》内容清楚,故双方之间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原告认为《销售报价单/订单》尾部二维码中《标准销售条款》并非双方签章确认的合同文本,且被告未就《标准销售条款》向原告进行提示,双方此前的交易均未发生过争议,原告也未查看过《销售报价单/订单》上的二维码,此外,扫描二维码所呈现的内容存在修改可能,故认为双方并无仲裁条款,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销售报价单/订单》条款中第8条、第9条内容均有涉及“《销售条款》”,《销售报价单/订单》尾部签章处的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均较为显著,且原、被告在本案交易之前亦采用相同形式合同交易往来,同时,原告作为商事主体应知晓在合同上进行签章具有确认合同条款的相应效力,此外,原告虽提出扫描二维码呈现的内容存在修改可能,但未举证证明案涉《销售报价单/订单》中二维码关联内容被修改。因此,原、被告之间通过将《标准销售条款》纳入《销售报价单/订单》的方式,形成了有效仲裁条款。而本案纠纷系属“因本标准销售条款或任何销售订单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故案涉纠纷应适用《标准销售条款》仲裁条款约定,由原告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4元,发还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