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沈阳某某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9033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73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30号***鸟楼三层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城关镇府前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北京大学燕园三区***鸟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0甲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北京***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债权转让,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月 书 记 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