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4887号 原告: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路蔡家小圩1号4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074733768C(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睿,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城关镇府前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962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睿,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4 194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从2021年6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属桥架及配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镀锌桥架等材料,用于中国人民大学的基建项目。合同约定:预付款30%;货到工地经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实际到货合同金额的40%;余款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到货合同金额的剩余30%货款。合同对单价进行约定,具体数量据实结算。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货,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签收。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对镀锌桥梁的价格进行增补。2019年7月,被告支付货款187 256元。2020年6月,北京青岛安全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229 212元,被告尚欠货款234 194元至今未能付清。 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可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主张因账户被冻结无法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认可拖欠货款的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确系逾期付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镇江迅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4 194元并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