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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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93民初466号

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鑫卉,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