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2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城关镇府前大街**。
被执行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东大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229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