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花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80423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梓忠,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八二五新区东兴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93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梓忠、***、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