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花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80423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梓忠,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八二五新区东兴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93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梓忠、***、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