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32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东兴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颜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